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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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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拟出台《重庆市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3日18:00时前将意见反馈市林业局。(联系人:张迅瑞,联系电话:61528725,传真:61528723,电子邮箱:625103917@qq.com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

野生动物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食用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庆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食用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猎捕、交易、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五、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六、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类动物管理,全面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防疫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交易为目的的生产加工、运输、邮寄、经营利用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单独或牵头开展市场监管执法;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野外种群保护,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违反本决定规定,食用或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猎捕、交易、运输、携带、邮寄第一条第一款中所涉野生动物,以及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针对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一、对经过合法审批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当前脱贫攻坚、生猪养殖、乡村振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帮助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受影响情况开展科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适当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关市级部门加强行业指导。

十二、本决定未作规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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