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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湿地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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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公开征求《重庆市湿地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建立湿地保护分级体系,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市林业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

    (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市林业局湿地中心,邮编401147;电子邮箱:582532900@qq.com;传真:61965296)

    附件:重庆市湿地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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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名录认定、发布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三条  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和发布按照《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

(二) 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或中国特有物种,并提供这些物种生活史或某一阶段赖以生存的湿地生境;

(三) 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20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四)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并具有全市或区域性生态服务功能及价值的湿地;

(五)重点保护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或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七)其他湿地生态系统在市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第五条  在区县(自治县)行政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一般湿地,可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

第六条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市级重要湿地的范围、面积、土地权属、湿地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调查报告,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查报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公示情况、对调查报告的认定情况、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具体管理单位;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跨区县(自治县)的,分别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申报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级重要湿地认定申报书、调查报告及电子文本;

(二)湿地名录认定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图;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一般湿地名录进行认定:

(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

(二)对一般湿地名录的范围、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在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布一般湿地名录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名称采取如下命名方式:

市级重要湿地: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名称+湿地名称+市级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名称+湿地名称+湿地。

第十一条   湿地名录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及范围图等。

第十二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应保持稳定。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名录:

(一)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或改变湿地用途面积超过5%的;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破坏或退化面积超过10%的;

(三)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造成重要湿地面积、植被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变化幅度超过10%的;

(四)湿地生态系统发生较大改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将调整后的范围、面积、保护级别、管理机构等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整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跨区县(自治县)的,分别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方案,主要包括重要湿地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调整必要性、调整方案内容、生态影响评估和相关保护及补偿措施等内容;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意见;

(三)重要湿地调整后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图。

第十六条 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湿地名录调整方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湿地名录应当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填表说明

1. 湿地名称应符合《重庆市湿地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的命名方法;

2. 申报单位为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

3. 行政区域填写湿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4. 地理坐标填写重要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两位小数;

5.四至范围填写通过行政区界、保护地功能区界、地名、水位线或交通线路等的描述;

6.湿地面积,按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确定湿地边界求算面积,保留2位小数;

7.湿地类型填写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湿地、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沼泽化草甸、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

8.保护方式:已有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保护形式的,直接填写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形式;无保护方式的,填无;

9.保护管理机构:机构编制部门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名称;

10.湿地权属:填写湿地所有权情况,分别列出国有、集体的湿地面积;

11.责任主体: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

12.湿地资源现状: 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特点、湿地生物多样性状况。字数不超过500字;

13.符合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情况:符合市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的条件,并分别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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