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公告 (推行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要求,制定本措施,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推行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措施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9月23日
重庆市林业局
推行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措施
第一部分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措施
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二、 适用范围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三、 办理程序
事项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告知承诺具体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事项办理告知书和承诺书附后。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后,结合申请人引进野生动物种源情况对其前期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二)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 联合惩戒等,加大对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申请人人工繁育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四)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告知书
告知书文本如下:
告 知 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二、适用范围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三、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 等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及实际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及专家现场查验报告。 (四)繁育野生动物合法来源和系谱档案材料。 (五)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救治人员的技术能力材料。 (七)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以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四、审批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场地、饲养繁育、人力资源、种群管理等按照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执行。 (三)持有动物合法来源材料及系谱档案。 五、承诺和效力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申请人已提交第三条第一至第三项材料,且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材料的,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许可证自申请人承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补齐之日生效。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许可证生效后,我局将对申请人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中国(重庆)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六、承诺书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时,承诺书文本如下: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二)申请人未能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且承诺满足其他申请条件,承诺书文本如下: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因申请材料未全部提交,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对于本告知书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的材料,承诺能够在 年 月 日前补齐;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第二部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措施
一、 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 适用范围
全重庆市。
三、 办理程序
事项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告知承诺具体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事项办理告知书和承诺书附后。
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结合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对其前期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二)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等,加大对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申请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四)组织开展行业培训。
五、告知书
告知书文本如下:
告 知 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下表所列 3 种《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的核发。
三、申请材料 (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四)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 林草种子生产地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从事种植材料及穗条等无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五、承诺和效力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一项和承诺书,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效后,我局将在申请人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我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中国(重庆)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六、承诺书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时,承诺书文本如下: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二)申请人未能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且承诺满足其它申请条件,承诺书文本如下: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因申请材料未全部提交,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对于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材料所述的内容承诺已达到申请条件;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