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2021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文件精神,市天保中心对《重庆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渝林计〔2019〕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重庆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23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寄地址:渝北区龙山街道新牌坊三路366号
电子邮箱:317140821@qq.com
附件:《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7日
附件:
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制定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及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区县脱贫人口。
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及原市级贫困区县脱贫人口。
第四条 建立由林业、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区县可结合实际,从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但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补助区县实际情况、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按照因素法与平均法相结合的办法,会同市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补助区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用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组织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用管理实行区县负责制。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用和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等管理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区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用(续用)、培训、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及档案,及时更新入库和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承包管护协议开展业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做好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根据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承包协议考核兑现意见。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用管理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选用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选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脱贫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十条 选用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用公告,明确选用资格条件、名额,选用程序、方式以及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费用,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脱贫人口通过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将拟选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使用。经区县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承包管护协议。承包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承包管护协议应当明确承包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费支付、考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死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承包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用程序及时补选。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止并报告。
(三)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