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稳经济保民生涉林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林审〔202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系列工作安排,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切实做好稳经济保民生涉林审批工作,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支持保障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一)主动靠前服务,加强部门协调。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及时了解重大项目涉林审批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做好事前服务。建立重大项目涉林事项工作任务清单,加强业务指导,助力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加快落地推进。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接,建立常态化联系会商机制,高效推进建设项目涉林事项办理进度。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用地审批对接,提高用地、用林审批效率。
(二)保障林地定额,支持先行用地。
对列入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林地定额。依规支持重大项目急需开工的控制性节点工程、单体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
二、主动担当,支持公益民生事业
(一)指导乡村公益项目编制申报材料。
对于按规定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公路、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公办、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项目业主编制使用林地报批材料。
(二)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乡村规划、农村公路规划等法定规划,路基宽度7.5米内,以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为主体功能且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四好农村路”,涉及使用林地的,支持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用林审批方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林地手续申报方式可以分村组、分项目单独申报,也可以按乡镇整合申报;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的项目批准文件可以是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的红线范围可以是交通部门确认同意的施工红线图,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的施工红线图;项目批准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和责任主体单位。
修建“四好农村路”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充分考虑边坡、路基填方、排水渠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使用林地需求。“四好农村路”的取土、弃土、弃渣场原则上不占用林地。
“四好农村路”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的,按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支持疫情防控应急项目先行使用林地。
经相关防疫部门、单位认定的疫情防控应急项目,需要使用林地且不涉及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可按抢险救灾项目办理先行使用林地,但用地单位需在开工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到期后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立足职能,压环节减材料
(一)简化小微项目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见附表1),不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地的,按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简化自然保护区简易设施申报材料。
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林业局实施期间,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下列简易设施,只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附表2),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不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的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2.原址维修或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基础设施,包括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
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5.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等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除上述情况外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的,仍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按《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简化在自然保护区修筑简易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7号)文件执行。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减时间增效率
(一)实行容缺受理。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优化、简化、整合审批流程和环节,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事项,可实行容缺受理,允许“先承诺、后补齐”。
(二)实行带条件审批。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外,经审查有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在区县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开展相关工作说明的情形下,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予以带条件审批。
(三)取消中介服务事项。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审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取消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质要求,报批材料中不附资质文件,项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编制。林业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林业部门应主动为项目申请人提供涉及项目报批的、必要的、且不涉密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
(四)压减办理时间。
持续推进网上审批服务,非涉密事项全面 “网上办”,安排专人做好网上服务,通过“渝快办”等政务服务平台,积极办理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切实做到马上办、快速办,各环节办理时限在市政府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快审批服务,凡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马上办理;需要转报市林业局审批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及现场查验,并按规定公示后转报。合法合规、要件齐备的申请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针对特殊申请事项,在权限范围内加大分类服务指导力度,帮助申请人依法补正有关材料,加快办结。
本通知有效期自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若国家林草局和其它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使用林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审〔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样式)
2.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样式)
重庆市林业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