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涉林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按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实施)的修订工作,形成了《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按照局主要领导有关要求及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建议,烦请认真组织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反馈市林业局科技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元梅、刘萍;联系电话:61528942;邮箱:805188227@qq.com。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4月28日
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林业项目管理用好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林业局根据全市林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普及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全局统筹、统分结合、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分类实施、放管结合、诚信监督、目标导向”的管理原则,适用于科技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验收与结题、科技成果备案与转化等组织与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包括市林业局科技处直接管理、统筹管理和备案管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 直接管理是指市级财政资金科技兴林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其他科技项目,由科技处实行全流程统一管理。科技处负责项目征集、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预算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入库等,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提出本专业领域项目需求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具体实施;科技咨询专家对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方机构接受市林业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统筹管理是指对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的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立项的科技项目的管理,由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开展项目征集、指南发布、立项评审、预算申报、过程管理等;科技处负责统筹管理,开展项目立项查重、评审验收及成果入库等。
第六条 备案管理是指对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科技项目的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立项评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科技处负责备案管理,开展立项查重、科技成果备案及入库。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项目分为科学研究类、科技推广示范类、标准制修订类、科学普及类、科技平台补助类五个类别。
第八条科学研究类项目,是指为解决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研究类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技术咨询项目。
(一)重大专项项目: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突破国家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和科学问题。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资助强度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重点项目:聚焦全市林业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科学问题和林业主导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与社会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着力实现关键技术突破。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三)一般项目:聚焦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领域应用性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协调创新。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四)青年项目:面向全市林业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突出方向引领,侧重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培育和布局。重点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五)技术咨询项目。聚焦全市林业行业管理决策及深化改革问题,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科技推广示范类项目,指为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林业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由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立项的推广应用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标准制修订类项目,是指涉林的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项目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标准管理的规定执行,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科学普及类项目,是指利用林草科研成果,为向林农、青少年以及社会大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而实施的项目,包括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能力提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平台类项目,是指市林业局根据年度运行绩效,对市级以上林业科技平台(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林业重点实验室和林木种质资源库等)给予奖励性补助的项目。项目按照“总额控制、评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三条根据林业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的攻关任务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社会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方式。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
(三)“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四)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咨询项目和科学普及类项目可根据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择优)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林业局根据全市林业战略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项目需求征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按项目类别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分类设置项目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申报指南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发布。采取定向委托(择优)遴选方式的项目,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者通知。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涉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科技推广示范类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当是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和国有涉林企业等单位。参与单位通过与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在研项目无逾期。
(三)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申请情形。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五)项目申报书纸质件应当按规定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项目进行立项查重和形式审查。立项查重主要是对项目研究目标、主要内容和预期成果等进行项目库查重,原则上重复项目如无创新点不予立项;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市林业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立项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确定评审方式、评审要点等,并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选取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林业科研、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市林业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拟定项目立项清单,经研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市林业局与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实施主体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市林业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并按程序将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除重大事项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六)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三十条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林业局强制实施终止。属于第二十九条(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市林业局审核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人才(团队)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评价结论。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市林业局。
验收材料包括技术验收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成果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等)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应用证明、成果鉴定证书等);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内容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进行,由市林业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在现场查定、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咨询讨论的基础上,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验收,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科研经费审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结题归档资料:
(一)项目任务书(合同)。
(二)项目验收结题报告。
(三)项目成果登记证书。
(四)项目验收结题证书。
(五)全套资料电子件。
第三十七条标准制修订类项目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视作结题;科学普及类项目以完成考核指标视作结题;科技平台类项目根据科技平台上年度运行绩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不进行验收。
第八章 科技成果及转化
第三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等,应当标注接受相应项目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任务书有特别约定以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四十条 局属单位应当整合凝练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积极争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管理实行备案和登记制度。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和局属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当报市林业局备案;科技成果应当同时在国家林草局和重庆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依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并及时向市林业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林业局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经费拨付方式。经费拨付可采取“事前资助”“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四十五条 科学研究类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预(概)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各类费用只提供概算说明。
(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十六条 科技推广示范类项目资金预算包括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第四十七条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经费阶段决算表。项目验收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终止实施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由市林业局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经费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劳务费支出;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完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随机抽选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全过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经费拨付、结题验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同一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信息共享和互认。
第五十二条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三条增强科技安全意识。完善关键科技领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风险。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渝林科〔2018〕16号)、《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林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