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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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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3〕32号)文件精神,重庆市林业局起草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重庆市林业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人:李建华,联系电话:023-61528875

传真:02361528872,电子邮箱:65470067@qq.com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9月20日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3〕32号)精神,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了有关工作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建立林草地使用激励制度

各区县应积极探索建立林草地使用激励制度,对社会资本参与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在符合功能定位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修复林草地的一定比例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一)适用范围:以社会资本为主,在确权商品林地、人工草地上实施符合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人工造林、石漠化防治、草地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且实施面积在1500亩以上具备集中连片示范效应的项目。

(二)项目准入: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林草专项规划,已纳入渝府办发〔2023〕32号规定市级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且社会投资主体已经依法流转并取得生态修复所涉及林地、草地的经营权。

(三)优惠条件:在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利用项目修复面积的3%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单个项目最多利用面积不超过100亩)。

(四)土地用途:上述生态产业开发用地在保证不改变原有地类、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等属性和促进原有森林植被持续向好的前提下,鼓励用于经济林产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林下种植业、林下养殖业、生态旅游业、森林康养业;其中需要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的,应按照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相关要求:上述生态产业开发用地规划设计、审核与主体生态修复项目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审核。

二、探索公益林区划和生态补偿政策

各区县要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建设的林地同等享受公益林区划和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并积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

(一)区划条件:凡社会资本通过租地方式全额投资新造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成林后,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无林权纠纷的,且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区划落界技术要求》(渝林办〔2018〕30号)中所规定的公益林区划生态区位条件,可以按公益林区划有关程序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区划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公益林区划和审核程序,并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4号)程序申报和审核(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凡拟申报区划为公益林的,应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4号)提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生态补偿:凡按上述条件和程序划定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林,应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

三、积极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

(一)试点目标:在2023—2025年试点期内,引导符合条件并有积极性的单位开展试点,力争形成1-3个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示范单位;到2025年,初步探索建立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为基础、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活力为导向、以促进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技术、投入和保障体系,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林木采伐管理经验。

(二)试点政策:探索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受林种、林龄、采伐类型、采伐强度等因素限制,在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由森林经营主体自主决定采伐的林木采伐管理模式。

1.凡纳入自主采伐试点单位应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已有森林经营方案的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无森林经营方案的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要求编制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范围森林经营方案。

2.林种范围:凡人工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均可纳入自主采伐试点范围。

3.采伐强度:凡纳入自主采伐试点范围的林木采伐,其采伐强度可按《重庆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规定采伐强度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具体强度等可在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作业设计中确定。

4.采伐许可:凡纳入自主采伐试点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可采取以同一个社连片多个小班颁发一个采伐许可证的方式,简化采伐许可程序。

5.限额管理:按自主采伐试点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林木采伐,其采伐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保障;试点采伐需使用限额,试点区县可调剂使用区县域的主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采伐等限额;若所需采伐限额区县仍不能满足需要时,也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全市不可预见性采伐定额。

(三)工作程序:凡拟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的区县,可按以下程序申报。

1.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的社会投资主体编制拟开展自主采伐试点所在区域的森林经营方案,并上报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的社会投资主体依据已审批森林经营方案,制定3年自主采伐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林业局审核。

3.市林业局根据区县上报资料,研究确定年度试点单位和试点规模,批复区县开展试点。

4.试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根据市林业局批复推动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制定年度自主采伐作业设计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5.年度采伐试点完成后,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和总结,并上报市林业局。


附件:拟调入公益林区划条件、区划程序和申报材料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拟调入公益林区划条件、区划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区划条件

(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我市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有四个方面:

1.江河两岸—长江两岸以及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3.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4.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1)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土壤侵蚀强度指标要求须经省级以上水利部门认可。

(2)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度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为确保国家级公益林集中连片,石漠化范围原则以村为单位确定。

(二)地方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

根据《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规定,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1.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具体范围详见渝林办〔2018〕30号)。

2.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具体为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到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3.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具体为重点饮水工程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到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4.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具体为道路两侧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到第一层山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无立木林地中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具体范围详见渝林办〔2018〕30号)。

5.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6.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林地。

7.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

8.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具体为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包括:

(1)以区县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2500—5000吨/年•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2)第三次石漠化监测确定的岩溶土地的范围内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为避免地方公益林零散分布,确保集中连片,石漠化范围原则以村为单位确定。

9.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通过验收,且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10.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二、区划程序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调整申请。林地权属为国有的由林权权利人以正式申请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林地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调整申请需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调整申请后,及时对申请公益林调整地块开展现场查验和生态影响评价,并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林业局(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查验和审核:

1.对上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和内容合规性审查;

2.组织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复核公益林数据库,属国家级公益林调整的组织开展现场查验。

(五)市级查验和审核通过后,分两种情况进行办理:

1.属国家级公益林单次调整1万亩以上的,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监管局。

2.属国家级公益林单次调整1万亩以下或地方公益林调整的,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复。

三、申报材料

(一)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林权权利人的公益林调整申请(林地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涉及所有权利人均需签字并按手印)。

(三)拟调整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基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公益林数据库)。

(四)拟调整公益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五)拟调整公益林的小班图及矢量数据库。

(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查验报告。

(七)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文件(区县人民政府正式审核同意文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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