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社会稳定性意见。为更好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要求,现将该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征询群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一)项目名称:《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项目概要:为了保障和规范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美丽重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重庆市林业局结合本市实际,启动《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制定工作。经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形成了《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大市民群众可以浏览重庆市林业局网站获取详细内容。
二、评估主体单位和联系方式
(一)单位名称:重庆市林业局
(二)联系方式:周杜辉,联系电话:023-61965282,邮箱:364641742@qq.com。
三、受委托单位和联系方式
(一)单位名称:重庆创稳社会风险评估中心(普通合伙)
(二)联系方式:联系人:刘慧、联系电话:023-60330378;15736259480、邮箱:1458048492@qq.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支持度、实施带来的影响、实施意见及建议。
五、公众参与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短信、邮箱向评估主体单位、受委托单位发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直接扫描文档下方二维码直接网上填写问卷。
六、公示时间
至公示之日起10天。
https://www.wjx.cn/vm/Ot2CnZw.aspx
附件:《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24日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和规范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美丽重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第四条(基本原则)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稳定、多元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投入机制,保障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资金和林长制工作经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落实林区专项规划,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应急、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七条(林长设置)本市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
市级设立双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
区县(自治县)参照市级设立区县级林长。
国有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林长制网格管理。自然保护地等特定生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责任区域林长。
各级林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林长办公室)本市设立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办公室和中心城区“四山”林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林长或林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办公室设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四山”林长办公室分别设在市级林长指定的市级相关部门。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林长制日常工作人员,统筹推进标准林长办与标准林业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林业工作职能机构。
各级林长办公室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的确定与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林长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副总林长协助本级总林长督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林长制实施工作,指导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
第十条(总林长令发布) 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根据林长制实施情况适时签发总林长令,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职责)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二)审定责任区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统筹建立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机制;
(五)监督指导本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林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区县级林长职责) 区县(自治县)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完成国家和市级林长制工作任务,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二)组织编制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督查考核各项要求;
(三)组织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四)组织建立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责任区域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质量提升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五)统筹推进以网格护林员为主体的基层执行体系建设,加强责任区域林业资源网格化、数字化管理;
(六)督促指导本级林长制相关部门、下一级林长履职尽责,强化激励问效;
(七)统筹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及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八)定期向上级林长报告辖区林长制落实情况;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镇街级林长职责) 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林长、林长办以及本级林长决策事项;
(二)负责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负责落实以网格护林员为主体的基层执行体系建设任务,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强化网格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
(六)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林业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七)督导村(社区)林长履职尽责,督促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八)定期向上级林长报告辖区林长制落实情况;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村社级林长职责) 村(社区)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二)负责在责任区域内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巡查工作,及时处理巡林发现问题;
(三)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四)劝阻并制止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查处;
(五)积极参与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七)负责网格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八)定期向上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林长办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总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林长或市级林长决策事项,拟定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牵头起草林长制有关规划计划、制度规范、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林长制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意见建议;
(三)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督查落实等工作,承办林长制有关重要会议;
(四)组织开展林长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向社会公开林长名单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协助本级林长做好巡林工作;
(五)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各级林长办公室职责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林长会议)市、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四山”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林长制重要工作,协同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林长会议由本级总林长召集。出席人员为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本级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本级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等。
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会议由相关山脉市级林长召集。出席人员为相关山脉市级林长、相关山脉市级林长办负责人,涉及区级林长和区林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巡林机制) 各级林长可以采取明察暗访、联合巡查、智能巡林等方式开展巡林工作,并做好巡林记录。
林长巡林应重点围绕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开展巡查,对问题频发的重点区域应当增加巡林次数。
市级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区县级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两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村(社区)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基层体系)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基层执行体系建设,全面推行村级林长、护林员、监管员、指导员为主体的基层管护体系,落实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各级林长名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应当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林长公示牌,载明林长制责任区名称、责任区面积、林长信息、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第二十条(督查考核)市、区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林长制考核制,对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林长制督查激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约谈整改)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的,上一级林长或林长办公室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智慧林长) 加强科技创新、新技术应用和科技服务,加快推进林长智治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市、区县(自治县)建立林长制专家库,为林长制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五条(“四山”界定)本办法所称“四山”是指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和明月山。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