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林规范〔2023〕7号)自2023年8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执法处多方调研收集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适用裁量基准中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执法实践。我局对《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形成《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16日前反馈市林业局执法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敖桢杰;联系电话:17784047655;邮箱:1442320230@qq.com
附件:《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修正说明 |
1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盗伐林木2m³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0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该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导致现行《裁量基准》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处限度。将适用条件“林木蓄积”和“幼树株树”的划分标准进行提高更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一般 |
盗伐林木超过2m³不足4m³或者幼树超过60株不足150株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超过2.0倍不足3.0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超过6.5倍不足8.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盗伐林木4m³以上或者幼树150株以上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0倍以上5.0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5倍以上10.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滥伐林木8m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0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该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导致现行《裁量基准》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处限度。将适用条件“林木蓄积”和“幼树株树”的划分标准进行提高更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一般 |
滥伐林木超过8m³不足16m³或者幼树超过350株不足800株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超过1.5倍不足2.0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超过3.6倍不足4.4倍的罚款。 | ||||||
严重 |
1.滥伐林木16m³以上或者幼树800株以上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4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1级(低度危险),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相较“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作为适用条件的划分依据更具有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基层执法实践。 | |
一般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2级(较低危险)、3级(较高危险),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超过1850元不足36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22000元不足3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高度危险)、5级(极高危险),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65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8000元以上,不足4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
4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1级(低度危险),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相较“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作为适用条件的划分依据更具有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基层执法实践。 | |
一般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2级(较低危险)、3级(较高危险),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超过740元不足146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6500元不足8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高度危险)、5级(极高危险),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1460元以上,不足18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8500元以上,不足9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
5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1级(低度危险),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相较“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作为适用条件的划分依据更具有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基层执法实践。 | |
一般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2级(较低危险)、3级(较高危险),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并处超过1040元不足216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000元不足3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高度危险)、5级(极高危险),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并处2160元以上,不足26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8000元以上,不足4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并处2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
6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1级(低度危险),实施本项违法行为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相较“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作为适用条件的划分依据更具有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基层执法实践。 | |
一般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2级(较低危险)、3级(较高危险),实施本项违法行为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超过6.5万元不足8.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高度危险)、5级(极高危险),实施本项违法行为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8.5万元以上,不足9.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实施本项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
7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1级(低度危险),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相较“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作为适用条件的划分依据更具有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基层执法实践。 | |
一般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2级(较低危险)、3级(较高危险),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超过740元不足14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2900元不足4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高度危险)、5级(极高危险),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1460元以上,不足18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10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实施本项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
8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1级(低度危险),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活动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相较“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将“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作为适用条件的划分依据更具有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贴合基层执法实践。 | |
一般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2级(较低危险)、3级(较高危险),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活动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超过740元不足14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2900元不足4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高度危险)、5级(极高危险),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活动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1460元以上,不足18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10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实施本项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并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补种树木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的规定执行。 | |||||
9 |
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或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 |
从轻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加重处罚,加重程度可依法裁量。 |
经多次调研,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实践反馈日常办案亟需新增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较轻 |
猎获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0倍以上7.4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超过2万元不足4万元的 |
一般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超过7.4倍不足14.6倍的罚款。 | ||||||
严重 |
1.猎获物价值在4万元以上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4.6倍以上20.0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