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集体林权流转,加快推进重庆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市林业局牵头制定了《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及起草说明(详见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重庆市林业局改革处。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6日18:00,逾期视为无意见。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市林业局改革处,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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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活动,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集体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及其地上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的流转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流转原则】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能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联动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东西部合作要求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需要,组织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跨省(区、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机制和共建模式。
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毗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和有关要求,推动毗邻地区集体林权规模化流转交易。
第六条【数字化建设】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数字化建设,结合“智慧林长”应用,积极谋划集体林权流转相关子场景,争取“一地创新,全市复用”。
第二章 流转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八条【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方式、流转面积、四至界限、流转价格等应当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第九条【集体林权再流转】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林权再流转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首次流转合同中有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该流转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条【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营、农户与农户联合经营、农户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等主体流转集体林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将接受委托经营或者入股合作的集体林权,统一流转给受让方。
国有林场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采取林地合作经营、委托管理和无林地合作造林等方式合作经营,提升集体森林资源经营水平。
第十一条【公益林流转】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公益林依法进行调整,需经原发包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流转后公益林效益补偿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流转面积及期限的确定】集体林权流转的面积以实测为准。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或林权权属证书登记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流转集体林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流转林权的权属证书编号、坐落、四至、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其他附着物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及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七)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鼓励当事人使用或者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委托订立】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集体林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收益分配】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流转的,流转当事人可以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提成收益、入股分成等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量化到成员(户),并以量化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义务转移】 集体林权流转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保护,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同时转移。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归属】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合同中有关于地上林木、经济作物、基础设施等财产归属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对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流转林地上的新增林木、经济作物、基础设施归受让方所有,土地流转前已有的地上林木、经济作物、基础设施归出让方所有。受让方因采伐政策等客观因素无法行使所有者利益,或者对林地流转前已有林木、经济作物、基础设施等尽到管护职责的,可以请求出让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流转登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集体林权流转登记,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对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林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规范做好集体林权登记,为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保障。
第四章 流转服务
第十九条【交易平台建设】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集体林权流转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公平交易、联动金融等综合服务,引导集体林权进行规范、有序流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交易平台构成及其职能】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由市级平台、区县级平台以及乡镇(村级)服务窗口(点)组成。
市级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需要,建立健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营模式,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建设、信息发布查询、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权益评估、统计分析、价格指数发布等工作,对区县级平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级平台应当明晰平台功能和组织交易职责,提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查询、交易申请与撮合、合同签订、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权益评估、统计分析、咨询受理等基本服务。区县级平台应当在乡镇(村级)服务窗口(点)明确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政策咨询、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辅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进场交易】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应当进入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交易。流转交易的面积下限控制标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引导、鼓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进入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办理交易鉴证,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股贷债保”联动机制,实施集体林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体林权抵(质)押融资本金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引导和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融资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拓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探索设立“林业支行”或“林业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和保障支持。
引导和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涉农涉林融资担保企业创新担保产品,支持集体林权流转、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下经济发展、林业产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关联资产联动流转】鼓励在开展集体林权流转时,依法将闲置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设施一并流转,盘活利用集体资产,满足集体林权流转经营、林下经济发展、林业产业经营需要。
第二十四条【林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管理用房。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依法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优先支持符合林地使用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交通、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用地,以及符合要求的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生物隔离带的用地。
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等相关规定的,集体林权流转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相应支持。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林权变动的备案和报告】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流转、再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在流转合同签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进行备案。承包方、受让方利用集体林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在集体林权融资担保合同签定前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发包方应当将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融资担保的备案情况,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融资担保情况,按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台账和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台账,及时将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信息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并指定机构对集体林权流转相关的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流转方发现违法违规行的报告义务】集体林权流转双方在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毁林、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社会资本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风险保障金】对集体林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第三十条【集体林权流转履约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保险产品,提高国家储备林项目风险保障需求。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林权流转实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流转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流转方在集体林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争议解决】 集体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快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2022年,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等主要任务。这些决策部署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指明了方向。
2.落实《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了《森林法》。新修订的《森林法》注重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重点强化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放活经营权、落实收益权的法律制度,明确承包户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合法性,并对流转程序进行了规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涉及“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承包地的调整、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等问题。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以法典形式明确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内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对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3.加快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的需要
重庆市作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三个先行区之一,承担着先行探索的重任,要发挥引领作用,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改革任务之一即是在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上先行。放活林地经营权、加强林权交易服务、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户经营、鼓励企业投资经营以及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等均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相关规定。
4.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需要
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推进,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量出现,林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亟待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为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5.《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6.《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征求意见稿》由市林业局牵头,委托专家起草团队,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先进经验,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60余件,梳理形成《参考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等。起草中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起草条文严格依据上位法和有关文件要求。二是围绕进一步放活经营权、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收益权量化到户等方面落实改革要求。三是解决现实问题,体现重庆元素。《征求意见稿》服务先行区建设要求,探索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性成果,确保在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上先行。
(二)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多次研究讨论,并向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政府职能及部门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管理实际情况,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职责,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2.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再流转,规范了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的程序。为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规定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户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等。同时对公益林流转作出特别规定。
3.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为保护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了集体林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提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规定确定流转面积、期限的方式以及流转合同的委托订立、收益分配、义务转移和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归属。
4.明确促进集体林权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
为促进集体林权适度规模经营,明确了建设集体林权交易平台、应当进场交易的情形、金融服务支持、集体林权关联资产的联动流转以及林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等流转服务措施。
5.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的风险防范
集体林权流转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集体林业健康发展,为防范集体林权流转风险,进一步明确林权变动的备案和报告、台账和档案管理、流转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报告、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对集体林权流转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方式以及集体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