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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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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我局严格遵循上位依据,紧扣工作实际,充分吸纳现行政策和工作要求,起草形成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30日前反馈市林业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通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4楼,邮编402260;联系人: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罗平;联系电话:02347286346;电子邮箱:cqybc2019@163.com。

附件:1.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以下简称保护区重庆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保护区重庆段具体范围以国家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保护区重庆段的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原则,切实保护珍稀特有鱼类资源及其生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四条  加强保护区重庆段信息化建设,依托“141”基层智治体系,不断提升保护管理质效。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保护区重庆段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管理体系,严格监管涉保护区重庆段的人类活动。

第七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保护区重庆段的统一指导和监管,每年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1次。如涉及重大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大渡口、九龙坡、江津和永川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及林长制相关要求分别加强对属地范围内保护区日常巡护及监管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保护区重庆段市级管理机构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简称市鱼保处)承担保护、管理、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一)区林业局: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各项事务性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岸线巡护检查等日常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对属地内新建、改建、维护、除险、科研监测等可能影响保护区的各种人类活动进行初审、监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

(三)区教委:负责青少年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区财政局:将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审批。

(七)区生态环境局:监管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八)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监管港口、码头、趸船、人渡、桥梁等交通设施和水上交通安全。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区水利局:保护水资源,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查处破坏水域,违法利用、占用岸线等违法行为。

(十)区农业农村委:监管水生生物放流和收容救护,查处捕捞垂钓等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职责:

(一)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岸线巡护工作。

(三)监督管理乡镇自用船舶。

(四)组织辖区有关单位、企业开展共建共管。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市、区、镇(街道)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涉及保护区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重庆段内的单位和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保护区重庆段禁止开展以下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四)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违法利用、占用岸线。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等保护管理设施。

(七)其他影响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市鱼保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市林业局批准。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市鱼保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市鱼保处。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重庆段内的拟建项目,凡可能对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题评价,编制专题报告。

第四章  巡护检查

第十七条  保护区重庆段水域和岸线的巡护,分为常态化的日常巡护、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等重要生境的重点巡护及接到群众举报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巡护。日常巡护和重点巡护频次不低于2次/周、10次/月。

第十八条  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介绍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简况、主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等。

(二)对禁止在保护区开展的人类活动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三)对经审核审批同意,进入保护区重庆段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审核审批的活动内容开展跟踪监督。

(四)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完成市、区、镇(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巡护工作实行记录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一)巡护员按照要求开展责任区域内的日常巡护,并通过照相、摄影和定位等方式留存工作记录,填写巡护日志。

(二)镇(街道)建立巡护台账和移交台账,每季度报告巡护工作开展情况。 

(三)区林业局不定期开展巡护检查,每半年报告巡护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开始施行。


附件2

关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鉴于全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多种多样,国家和地方对于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仅提出了原则性、大纲性的要求,国家林草局多次强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快完成“一区一法”制定工作。近年来,国家就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建设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以下简称保护区重庆段)全部为长江干流,起于川渝交界处,止于地维长江大桥,涉及大渡口、九龙坡、江津、永川四个行政区。为加强保护区重庆段的保护管理,依据自然保护区政策法规并结合保护区重庆段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5月,市林业局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至12月,先后分别征求了市林业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大渡口、九龙坡、江津、永川四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人民政府意见。在充分吸纳16条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保护管理、巡护检查四章共21条。

一至五条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工作方向、公众参与等内容。

六至十一条为职责分工,明确了重庆市林业局,大渡口、九龙坡、江津、永川四区人民政府,保护区重庆段市级管理机构,四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职责分工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十二至十六条为保护管理,明确了保护区重庆段禁止开展的活动、因科研需要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审批流程、开展专题评价的要求等内容。

十七至十九条为巡护检查,明确了保护区重庆段巡护工作的分类、频次要求、主要内容和制度等内容。

二十条至二十一条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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