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巩固我市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果,提升保护修复水平,进一步夯实生态基础、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目标任务。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到2020年,实施完成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全市184万公顷天然乔木林和56万公顷天然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等得到有效管护。到2035年,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240万公顷,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区域森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全面保护天然林
(一)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对全市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区县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县”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行区县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各乡镇(街道)与森林经营主体或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三)提高天然林管护水平。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各区县加强天然林保护区域的交通、供电、饮水、通信、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布局管护站点,发挥林业工作站作用,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各区县要将管护信息化、智能化纳入智慧林业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逐步构建高效运转、天地一体的管护网络。结合精准扶贫扩大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强化培训,提高管护能力。(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参与)
(四)落实地方公益林管护。对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实行同标准生态补偿。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由市、区县财政分担统筹:主城都市区各区由市财政分担30%,区财政分担70%;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各区县由市财政分担80%,区县财政分担20%。生态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和我市财力实行动态调整。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管护经费,落实森林管护。(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天然林用途管制
(一)继续休养生息天然林。全市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规范和加强天然林非商业性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限额采伐制度。对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增加优质木材储备。严控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二)严管天然林地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保障森林正常生长、不破坏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内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康养、林下经济等产业。(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强化天然林修复
(一)科学修复退化天然林。对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修复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高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的功能水平。对郁闭度大的天然中幼加强抚育,调整林木竞争关系,促进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对废弃矿山、荒山荒地,鼓励通过封山育林、乡土树种补植,逐步恢复天然植被。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天然林修复营造活动应依法依规精细设计,规范作业,健全全过程质量评价制度,规范建立档案。(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二)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要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减少人为干扰。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要以提升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技术规程。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市林业局负责)
五、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
(一)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对区县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的考核监督,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区县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区县积极探索建立天然林灾害事件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实行终身追责。严厉打击破坏天然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天然林保护修复摆到突出位置,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各项工作。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林业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总结评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核查,加强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指导推动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财政部门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抓好资金筹措,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绩效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落实中央相关政策,将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转岗职工和林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三)加强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加快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地方立法,实现天然林保护修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功能恢复提高、不同类型天然林保健性培育、抚育性采伐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创新攻关,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尤其是促进复壮等修复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加快保护修复技术标准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集成与推广。完善天然林数据库建设,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四)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指导下,研究编制好全市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目标、任务,构建符合我市实情的政策、制度体系。全市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区县要在全市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指导下,编制好区县级实施方案,落实辖区内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政策和举措。各区县实施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或者修订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森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市林业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