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大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900号)收悉。经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包括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在内为生态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各类群体,对其进行合理的生态补偿非常必要。同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逐步完善的过程。2016年、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具体将森林、湿地、荒漠、水域、耕地、草原等纳入补偿范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先后制定印发《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机制实施意见(试行)》《重庆市实施横向生态补偿提高森林覆盖率工作方案(试行)》《重庆市深化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目前,从国家到市级层面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暂未单独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与此同时,为保障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我市相继推出了若干保障措施:一是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已有的住房、饮水、道路、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允许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充分保障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二是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原住居民,允许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家庭养殖等基本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三是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原住居民,允许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修筑前填写备案表,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即可;四是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工作,对以前区划不科学不合理的区域进行调整,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城镇村以及重大项目用地等矛盾冲突空间,积极化解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矛盾冲突。
2024年4月10日,国务院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条例》显示,已将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并对具体措施有所表述。后续,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快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此答复函已经曹春华局长审签。如您对以上答复还有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