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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68H/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渝林函〔2025〕13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 有效性 ]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18号代表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胡耀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推动第二轮退耕还林林权证办理的建议》(第0918号)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晰界定各部门在林地确权、林权登记、土地变更等环节的具体任务与责任的建议

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法律,以及《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林地确权环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退耕还林后的林地进行权属审核确认;林业部门协助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林地性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退耕还林过程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衔接问题。在林权登记环节,自然资源部门要受理并审核退耕还林农户的林权登记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并颁发林权证。在土地变更环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现状的变更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提供原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协助核实登记信息。

二、关于“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业务,全面推动全市林权证办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九条“退耕土地还林还草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确认相关权利。”综上所述,我市在实施退耕还林后已按既定时间节点开展林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相关区县退耕农户如有办理林权证需求,可依法依规提供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原土地权属证书(如承包合同、土地证)、身份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向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证。

此答复函已经市林业局曹春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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