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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31

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塞罕坝机械林场时作出“在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推动绿色发展、增强碳汇能力等方面大胆探索”的重要指示,需要各级深入学习领会并扎实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绿色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积极适应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和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形势任务需求,特别是针对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后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的经营机制不够活、配套政策不健全、权属争议矛盾大等问题,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对象及主要特点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和属性。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办法》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强调落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对落实中央有关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的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强调。同时,结合全市森林防灭火任务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职责。

(三)进一步支持国有林场探索开展经营性活动。明确国有林场可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结合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探索特许经营,有效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同时,鼓励国有林场积极探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收益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有林场应于年度工作结束后及时报市林业局。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开展经济责任与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报告报市林业局。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6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涉及《办法》的规范目的、调整范围、林场宗旨、体制创新、管理权限、全民所有权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职责以及确权标界等8条。重点明确了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属性、办场宗旨,特别强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林场的管理机构以及适应新时期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设立与管理,涉及设立要求、优先设立区域、主体保护、制度建设、岗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等8条。重点规范了国有林场设立事项,要求国有林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以及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特别强调按照《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因地制宜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具体办法。

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涉及分级监管制度、国有林地保护、管护站建设、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委托执法与协作保障等7条。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制度,强调国有林场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职责,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

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涉及森林经营、更新造林、科学绿化、场外造林、储备林建设、林场种苗融合发展、特许经营制度以及资源资产管理与场长离任审计制度等8条。规范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各项事宜,瞄准国有林场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鼓励支持国有林场更新造林、科学绿化、场外造林、储备林建设、林场种苗融合发展等。同时,结合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等形势任务,鼓励国有林场积极探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收益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涉及贯彻林长制、法规政策与中长期规划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障、资本引导、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等7条。明确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将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和财政支持政策等纳入林长制实施内容,强调国有林场编制及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减或挤占使用。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施行日期以及试行期限,同步废止了《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林场〔2018〕11号)。

四、《办法》在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范?

《办法》第六条明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相关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事项按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办法》主要有哪些鼓励性政策措施?

(一)实行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因地制宜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国有林场超额绩效实行动态调整,经营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自有收入作为核定超额绩效的经费来源。国有林场应建立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二)鼓励国有林场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积极参加国家储备林建设,增加木材储备,发挥国有林场在维护国家木材安全中的骨干作用。

(三)鼓励国有林场和林草种苗融合发展,加大林草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草科研试验,推广林草先进实用技术。鼓励国有林场与林草种苗繁育、推广、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库融合发展,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生产和提供公益性种苗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国有林场生态脊梁和示范带动能力。

(四)实行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探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收益管理。国有林场可以合理利用经营管理的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自然教育等活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与国有林场合作利用森林资源。


政策原文:

一图读懂 | 《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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