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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28

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我市现有重庆大足龙水湖市级湿地公园、重庆九曲河市级湿地公园、重庆苦溪河市级湿地公园、重庆泓湖市级湿地公园4个市级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1066.68公顷。2020年4月,我局起草并印发了《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渝林规范〔2020〕2号),对规范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收到关于施行的异议。《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目前已过期。依据《重庆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市级湿地公园将由4个增加至8个,继续规范市级湿地公园的管理很有必要。为此,我局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规〔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与《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对比有哪些不同?

《办法》与《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只对涉及“暂行”的相关文字及有效期等2处内容进行修改,一是将“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二是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渝林政法〔2014〕2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2号)同时废止。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其规定”。

三、《办法》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是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

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四是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的撤销情形及撤销机关。

四、《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五、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市具有典型性;或者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价值。

(三)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四)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五)保护管理机构明确,制度健全。

六、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材料。

(五)拟建市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数据。

(六)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资源现状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七、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程序有哪些?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面积、四至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湿地公园称号。

八、市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九、工程项目占用市级湿地公园有何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对所占用的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

十、如何加强对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的监管和督促落实?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和年度数据。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市级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级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原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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