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植物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的重要保障。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2021年新调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野生植物455种;2023年新调整发布的《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野生植物69种。为进一步强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贯彻落实野生植物保护法定职责,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重庆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野生植物管理办法(暂行)》。
二、《办法》中野生植物指哪些?
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
三、野生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分工,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野生植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类型、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主要威胁因素和应对措施。
(四)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种质资源保存等其他需要调查和评估的内容。
五、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由哪些部门审批?
(一)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六、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提交采集目的、被采集物种权属情况和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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