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6月4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制度,自然保护地监管逐步规范。2023年10月9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市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市林业局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办法》所称市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办法》适用于除市级风景名胜区外其他类型市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包括市级森林公园、市级地质公园、市级湿地公园,以及未来可能设立的其他类型市级自然公园。市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5条,明确市级自然公园定义、类型、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包括第6—11条,规定了市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撤销、更名或变更范围边界、面积等信息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等有关要求。
第三章规划管理。包括第12—14条,规定了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期限、审批、公示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分区管控。包括第15—19条,明确了市级自然公园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监管等有关要求。
第五章资源管理。包括第20—27条,对市级自然公园本底资源调查、确权登记、保护与修复、巡护管护、活动监测、安全生产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合理利用。包括第28—31条,明确了市级自然公园可以依据规划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生态旅游活动,引导支持发展绿色生态产业,鼓励向特殊群体免费开放等有关要求。
第七章监督检查。包括第32—37条,明确了市级自然公园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有关要求。
第八章附则。包括第38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要求。
四、市级自然公园与生态保护红线有什么关系?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市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程序有哪些?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撤销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复并向社会公开。
六、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如何开展?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规划应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
七、市级自然公园如何进行分区管控?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市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八、市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自然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采矿。
(二)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
(三)开(围)垦、填埋或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
(五)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六)禁止违规侵占市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市级自然公园本底调查如何开展?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原则上每十年开展一次自然公园本底资源调查,建立和完善本底资源数据库。自然公园本底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调查也可结合规划编制、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开展。
十、如何加强对市级自然公园建设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开展市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自然公园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市级自然公园年度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情况,每年12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同时,《办法》明确,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市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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