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内容
《裁量基准》本次共修正8项,新增1项。一是修正《裁量基准》序号1、2号中涉及林木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将“林木蓄积”和“幼树株树”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提高。二是修正《裁量基准》序号46—51号中涉及《森林防火条例》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将划分依据由“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调整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三是新增1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