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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支持开展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有哪些?如何支持?

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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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游览安全需紧急开展实施的抢险救灾、防护加固、环境保护类等。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导则》进一步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进行明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游览安全需紧急开展实施的抢险救灾、防护加固、环境保护类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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