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将调整后的范围、面积、保护级别、管理机构等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整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跨区县(自治县)的,分别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名录: (一)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或改变湿地用途面积超过5%的;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破坏或退化面积超过10%的; (三)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造成重要湿地面积、植被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变化幅度超过10%的; (四)湿地生态系统发生较大改变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市级重要湿地名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市级重要湿地的范围、面积、土地权属、湿地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调查报告,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在市级或本地政府公众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调查报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公示情况、对调查报告的认定情况、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具体管理单位;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跨区县(自治县)的,分别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办法》第六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 (二)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或中国特有物种,并提供这些物种生活史或某一阶段赖以生存的湿地生境; (三)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20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四)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并具有全市或区域性生态服务功能及价值的湿地; (五)重点保护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或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七)其他湿地生态系统在市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