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程序。《办法》明确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市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名录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是明确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重要湿地及其他省市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结合我市湿地特点,《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7种情形。凡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均可申报为市级重要湿地。在区县(自治县)行政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一般湿地,可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
三是明确了湿地名录可调整的情形及调整程序。《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湿地名录因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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