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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市级重要湿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21-12-21

《办法》第六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

(二)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或中国特有物种,并提供这些物种生活史或某一阶段赖以生存的湿地生境;

(三)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20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四)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一或复合型湿地,并具有全市或区域性生态服务功能及价值的湿地;

(五)重点保护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或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七)其他湿地生态系统在市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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