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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的要求

日期:2026-06-16

《细则》规定,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设主体的经营规模和自有资产应与项目建设运行要求相符,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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