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制度,自然保护地监管逐步规范。2023年10月9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市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市林业局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
《办法》所称市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办法》适用于除市级风景名胜区外其他类型市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包括市级森林公园、市级地质公园、市级湿地公园,以及未来可能设立的其他类型市级自然公园。市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办法》共八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5条,明确市级自然公园定义、类型、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等内容。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包括第6—11条,规定了市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撤销、更名或变更范围边界、面积等信息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等有关要求。第三章规划管理。包括第12—14条,规定了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期限、审批、公示等有关要求。第四章分区管控。包括第15—19条,明确了市级自然公园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监管等有关要求。第五章资源管理。包括第20—27条,对市级自然公园本底资源调查、确权登记、保护与修复、巡护管护、活动监测、安全生产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第六章合理利用。包括第28—31条,明确了市级自然公园可以依据规划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生态旅游活动,引导支持发展绿色生态产业,鼓励向特殊群体免费开放等有关要求。第七章监督检查。包括第32—37条,明确了市级自然公园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有关要求。第八章附则。包括第38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要求。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