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在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范?
《办法》第六条明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相关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事项按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