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办法》是否存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风险?
不存在。《办法》第十六条的修订是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因应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实施,新修订出台的本办法作通用规范表述,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同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家储备林建设等国家试点建设任务留有政策余地。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
(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
(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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