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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内容是什么?

日期:2026-06-16

(一)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依据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原第二条“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全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特许经营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国有林场。

(二)进一步规范通用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应拟出台的国务院具体办法,在条文表述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将原第六条第一项“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修改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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