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林业局制定了《重庆市候鸟迁徙通道范围(第一批)》(以下简称《迁徙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