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及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为有效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