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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许经营是否会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日期:2024-04-02

不会。《办法》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

(一)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

(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

(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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