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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相关注意事项

日期:2026-06-16

(一)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的同一类别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项目无逾期。

3.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申报情况。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二)如何进行项目变更?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考核指标、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三)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3至6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现场查定申请,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估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财务验收材料为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入库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形成的经地市级以上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鉴定、认定、验收、评估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发明专利等,应当在国家林草局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办理成果登记及入库。入库的科技成果将支持成果推广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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