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本《通知》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6号)基础上,删除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的相关内容,厘清了占用不同级别湿地的审查权限、报送材料及审查流程,并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求,形成闭环管理。
(一)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六部分,一是强调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阐述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及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二是明确湿地的管控要求,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原则、禁止占用湿地的项目,重要湿地与自然保护地重叠时,应同时符合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三是厘清审查权限,明确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审查权限分别在国家林草局、市林业局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四是规范报送材料,按照审查权限,规定占用不同级别湿地的报送材料分别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重点规范了由我局审查的市级重要湿地的上报材料,并提出简化占用一般湿地论证材料的标准。五是规范报送流程,重点规范了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报送流程,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占用一般湿地的相关事项提出要求。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
(二)核心举措
1.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原则,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项目,明确支持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项目类型。鉴于目前我市2处国家重要湿地和1处市级重要湿地均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以后可能出现重要湿地在风景名胜区等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内的情形,而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准入条件有差异,因此明确重要湿地与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2.详细说明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审查权限、报送材料及审查流程。明确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应当征求市林业局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市级重要湿地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对市级重要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或者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及湿地恢复或重建方案。为更好地服务基层,简化报送材料,根据工作经验,按照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面积大小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程度,以500平方米作为划分界限,占用5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编制评价表,占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专题报告。市级重要湿地涉及自然保护地,且审查审批权限均在市林业局的,为避免申报材料重复报送,明确在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论证时,一并进行论证,不再单独编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评价表或专题报告。审查流程按照先由业主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渝快办,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查。
3.下放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审查权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审查权限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区分自然保护地内外的一般湿地分别明确相关报送材料。占用自然保护地外的一般湿地,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申报材料,占用一般湿地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或评价表的面积划分标准为2公顷。为简化审查流程和报送材料,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内的一般湿地,在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论证时,一并进行论证,不再单独编制占用一般湿地评价表或专题报告。为及时掌握每年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情况,要求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湿地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建设项目占用林业部门管理的湿地,湿地范围以最新国土资源调查和国土年度变更调查公布的湿地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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