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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日期:2023-03-28

《办法》共12条,主要修改了4个方面。一是对文件的上位依据的修改,彰显上位依据的权威性。具体修改条款是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二是条块管理及职责划分上,强化“属地管理”,部门管理体现“简政放权”。具体修改条款是第三条,森林人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森林人家行业指导部门,市级林业局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和认定森林人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人家进行属地管理。三是具体定量指标修改,着重体现服务基层更具可操作性。具体修改条款是第五条,将“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修改为“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删除“年接待游客不低于5000人(次)”的定量指标。四是补助标准予以明确,以便基层操作有据可依。具体修改条款是第八条,明确“经认定的森林人家,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主体硬件设施及森林景观提档升级改造投资等,可按不低于5万元/户标准予以奖补”,同时,认定的森林人家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此条修改主要是将实践中已形成的实际做法固化上升为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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