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列入《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林业主要法律中,关于草原、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等重庆没有或者少有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没有列入《裁量基准》。
二是有少量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不易划分层级;有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本来就十分明确,不必要划分裁量层级的,此次未列入《裁量基准》。
三是地方性法规修订后,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减少。如:《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与已废止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相比,处罚事项减少了10余项,仅设3项行政处罚。
四是由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废止,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部删除,没有列入《裁量基准》。
五是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而现行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有不少地方与2020年施行的《森林法》不一致甚至相违背之处,因此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只有少量的、必要的、与《森林法》相一致的处罚事项列入《裁量基准》中,其他均暂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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