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问答> 关于《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问答

《办法》有哪些专业名称解释?

日期:2023-03-28

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指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以保护、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而进行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有关技术标准,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实施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LY/T 3214—202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印发〈黑熊繁育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通知》(护动函〔2018〕102号)等技术标准,以上标准规定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场地设施、人力资源、动物健康安全、文件档案管理以及黑熊、猕猴、食蟹猴等物种饲养管理的符合性要求。

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务院规定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物种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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