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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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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林科〔2018〕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内各有关高校,市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科技兴林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研究和资金使用效率,我局起草了《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4日

 

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强化契约精神,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2017〕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林项目是指根据全市林业发展规划,针对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具有引领驱动性的科技项目。包括首席专家团队项目、集成示范项目、技术咨询项目。

第三条  科技兴林项目的管理,坚持重质量、重结果的原则,坚持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分类立项、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科学评估、经费后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首席专家团队项目围绕我市林业重点工作,坚持专家团队既定方向,解决林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并提供支撑服务方面立项支持。集成示范项目重点围绕林木新品种和实用新技术的示范应用与集成创新方面立项支持。技术咨询项目重点围绕解决林业决策和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供各种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等咨询服务方面立项支持。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首席专家团队项目:申报主体为市林业局聘任的林业首席专家及其团队所依托的科研单位。

(二)集成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林科研院所、科技推广站、国有林场、市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等。项目主持人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或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有较强的生产实践能力,在职在岗。

(三)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主体为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林单位。项目主持人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行业内某一特定领域的政策法规与管理规律,在职在岗。

(四)区(县)所属单位、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实施科技兴林项目,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市林业局每年根据林业重点工作,广泛征集林业科技需求,结合已建立的项目储备库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选择不同类别项目进行申报。项目主持人同期只能主持申报1个项目。

(三)首席专家团队项目根据首席专家任务书约定的工作内容,以首席专家提出的年度工作内容、技术路线、资金概算为主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认可后执行。

(四)集成示范项目、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设立明确、细化的阶段目标,阐明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评分,按得分高低形成推荐项目名单,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量,参考专家推荐项目名单按有关程序确定并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助。

第七条  对已立项的首席专家团队项目和集成示范项目首年度给予一定比例启动资金,其余科研经费根据绩效评估、考核验收结果实行差异化资助。技术咨询项目实行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实  施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市林业局以项目主持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并与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好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持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可以由承担单位根据单位管理制度和项目实际需求自主调剂。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取得项目经费的,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强化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创新质量和推广转化为导向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重点评价成果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到实施结束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效果进行年度自我绩效评估,每年底前向市林业局提交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用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区分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督导和抽查,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按任务书要求提交项目结题自评价报告、研究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资助经费超过20万元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符合验收条件后,严格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进行验收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延迟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需要向科技成果登记部门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支持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股权转化,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十七条  建立林业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市林业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在立项申报、实施管理、绩效自评估、验收结题等方面存在的失信行为,科技咨询专家在项目评定、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并进行信用评分评级,结果作为后续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知识产权、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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