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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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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农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共重庆市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4日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林业既是公益事业,又是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林业资源丰富,一、二、三产业链条齐全,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空间广阔。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推进荒山变青山、青山变金山,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主力军。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把民营企业办林业作为当前发展林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投资林业提供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在林业建设中有新发展、新作为。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动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部署,立足林业部门职能职责,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职能,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全力推动重庆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三)优化林业行政审批管理。每年清理并公布一次林业行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政策清单。一是清理优化权力清单。市林业局拟取消20项、下放34项行政权力,进一步精简事项、优化流程,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全面实施责任清单。细化林业行政责任权限,明确责任主体,实现“法定职权必须为”。三是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森林资源管理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类型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负面清单所涉事项的办事导则和相关技术规程。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四是建立涉企政策清单。清理并废除一批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林业改革发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文件,向社会及时、集中公开现行有效林业政策清单。

(四)强化林业行政服务管理。对所有不涉密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全渝通办”。一是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限。将“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和“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品种审批”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办结,其他审批事项也要在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尽可能压缩;二是取消、停止3项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中的村民小组意见;停止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停止办理“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区县(自治县)、市境运输行政许可”。三是全面推行电子化办公。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受理、审查、审批、出证,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四是加快推进重庆智慧林业建设。优化整合各类系统、资源、数据,努力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提升林业基础业务数据的联动能力和业务支撑能力,提高林业综合服务水平和日常工作效率;整合业务办理系统,推进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办公智能化、决策智慧化、业务模型化和数据协同化;建设“一个库、一张图、一张网”,实现林业信息“用、监、管、策”一体化,为企业提供更为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五)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规范涉林行政检查,建立林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实施公正监管。一是规范植物检疫、木材经营加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涉林行政检查细则。细化检查结果和公示内容,切实做到检查不任性、执法不扰民。严格落实集中公示制度,让行政管理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指导。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选择性执法。拓宽监管渠道,充分发挥林业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三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垦滥占林地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对涉林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全方位参与林业发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受准入限制。一是民营企业投资造林、营林、管护、加工、经营、服务等林业发展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同等优惠政策。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且符合标准的,纳入林业重点工程管理,享受林业重点工程补助政策。营造公益林的,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享受森林生态有关补偿政策。营造商品林的,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或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二是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林业企业或与其联合开发。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林业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林权有序流转。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持有的有效合法证件和合同,为民营企业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帮助,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继续执行育林基金零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愿参与市内外相关展会活动,禁止一切组织对涉林民营企业参展、评比等实行有偿服务活动。

(七)加大对涉林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一是民营企业在林业建设中,依法合规享受林业贷款贴息、产业投资基金、林旅融合、政策性贷款、农林产品加工补助、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补助、森林保险等相关资金补助政策。二是鼓励民营企业以资金、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林业,依法规范开展补助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三是推行涉林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建立守法诚信民营企业激励机制。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兴林攻关项目,牵头编制和推广林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一是支持林业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共同组建专家团队,共同建设林业科研平台,共同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设科技示范产业基地。二是加大对涉林民营企业的科技服务力度,组织专家进厂区、进基地,对民营企业科技人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三是鼓励支持林业科技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技术成果转化协议,通过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效益。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林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林业生产资料信息、林产品供求信息等,促进涉林民营企业增收节支,提高林业开发效益。

三、强化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细化工作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实施,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好落实。

(十)加强林业政策宣传与引导。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政策、造林绿化扶持政策和依法取得合法收益等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同时也要宣传林业建设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引导民营企业正确决策,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持续查纠“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等不良现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大对林业系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责追责力度,以良好工作作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林业局加大对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督察督办力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县年度林业工作目标实绩考核内容,确保支持民营经济的林业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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