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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68H/2025-00093 [ 发文字号 ] 渝林改〔2025〕8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有效性 ]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林业局,两江新区林业局筹备组,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已经市林业局2025年第3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51119

重庆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林生产要素科学配置,促进林业招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

林业标准地是依托森林资源,根据林地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按照一定标准配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形成能够满足开展林下经济、花卉苗木、木本粮油、木竹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林业产业的发展用地

第三条 林业标准地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确需配套建设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林业标准地建设坚持规划引领、调查先行,市场引导、双向供给,规范便捷、服务闭环的原则。

第五条 林业标准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不得用于别墅庄园、商品住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条 严禁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和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等区域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林业标准地以村(社)集体为单位进行整体流转允许林业标准地根据市场需求和招商需求由经营主体再次流转。

第八条可先按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完成基础设施后开展招工作,也可先招后由经营主体按照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自行建设相关基础设施。

第九条 林业标准地建设设置控制性和指导性标准,作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参考依据,兼顾生产运营和生态保护需求。

道路系统应衔接外部交通网络与内部管护需求,统筹防火步道、隔离带、生产生活便道、森林步道等项目,合理设置基地主干道、作业便道等,覆盖运输、管护、应急等功能。

给排水系统应满足基地浇灌、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需要,优先利用自然水源,按实际需求配备蓄水池、管网、喷滴灌等设施。

供电设施应满足生产、经营、安防等用电需求,鼓励因地制宜地采用清洁能源,线路布局需避开生态敏感区、易燃易爆等区域。

通讯设施信号应覆盖林业标准地核心区域,保障日常联络、应急通讯及数据传输线路布设采用隐蔽方式。

信息化设施需涵盖资源监测、生产监管、应急调度等功能。设施选型适配林区气候与环境条件,需与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联动。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求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属地内林业标准地建设负有监管责任。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细化量化,制定相关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后报市林业局改革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市林业局改革处,经审定公布的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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