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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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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发展森林人家是创新森林资源利用方式,把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福祉,促进林农增收和林区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是推动“两山转化”,助力乡村振兴的有益途径。为规范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务质量,促进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经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1月5日

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务质量,促进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人家,是指依托良好的森林景观,融森林文化与当地民俗风情为一体,利用合法合规场所,从事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接待服务,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森林人家坚持“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森林人家行业指导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和认定森林人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人家进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人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森林人家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经营场所建筑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装饰、装修有特色,民俗风情浓郁;

(二)经营场所周边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绿化面积20亩以上;

(三)有必要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环境卫生整洁,经营场地无安全隐患;

(四)管理规范,服务态度良好,近两年无不良投诉事项;

(五)具有工商、税务、食品、卫生、消防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营条件;

(六)经营场所无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林地行为;

(七)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经营主体责任,及时清理森林火险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备必要防灭火设备,未出现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形。

第六条 森林人家的申报和认定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森林人家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森林人家室内外环境的照片5-8张;申请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森林人家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硬件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条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综合审查核定;

(二)对核定通过的森林人家,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森林人家称号。

第八条 经认定的森林人家,可优先享受乡村振兴有关资金扶持政策及涉林补助资金的扶持政策。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主体硬件设施及森林景观提档升级改造投资等,争取统筹资金支持,可按不低于5万元/户标准予以奖补。

第九条 森林人家的监督管理: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人家的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森林人家经营户规范经营活动档案;

(二)森林人家经营者应悬挂统一的森林人家标志;

(三)森林人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四)森林人家经营者应如实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森林人家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森林人家称号的;

(二)发生重大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本办法规定的森林人家条件已不存在的;

(五)其它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表

附件

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表

森林人家

名称(盖章)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固定资产(万元)

年营业收入(万元)

周边绿化面积(亩)

年接待游客数 (人次)

餐位数(人)

床位数(张)

从业人员(人)

森林人家情况摘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情况、发展规划等,字数1000字以内)

(可附另页)

项目总体经费预算及建设内容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金额及拟建设内容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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