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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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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相关高校及林业科研院所:

为规范全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4月3日

 

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市级审定。

重庆市行政区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的两级审查制度。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重庆市林业局设立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制定市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对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进行公示;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对市外引种备案申请中引种地是否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进行确定;对推广中有明显缺陷等需要撤消的林木良种进行确认;对全市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七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对专业委员会初审结果的审核和确认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

第八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品种用途分别设立生态(用材)林、经济林、观赏植物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分别承担相应类别林木品种初审工作。委员应当具有林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十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不宜继续担任者,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抗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

(四)区域(引种)试验证明表。应当提供市内2个以上区县不少于3个在生态上具有明显差异的区域试验点的原始数据。

(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申报品种涉及品质检测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品种和对照品种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

(八)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九)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还应提供认定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十)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为市外引进的林木良种,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十一)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的,可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联合申报的,还应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报协议。

(十三)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附代理资格证明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新品种权证书材料。非品种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获得品种权人的授权。

第十四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  在重庆市内没有常住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重庆市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或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申请人在申报截止日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对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经济林品种还应当进行现场测产),或者要求审定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测试、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通过区域试验扩大适宜种植范围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重新申请审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审定,且次年不得再次申请。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

(二)申报材料中有伪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

(三)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受理的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在完成现场核查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初审工作时,根据需要并报请秘书处同意后,可聘请临时委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参会专业委员总数的30%。

初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审定票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即为通过审定初审。

未通过审定初审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且审定与认定赞成票数合计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即为通过认定初审,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初审: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秘书处应当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应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良种类别、通过类别、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主要用途、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统一登记、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市林业局公告。林木良种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由申请人持有,联合申报的由第一申请人持有。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良种类别、通过类别、林木良种编号、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主要用途、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在通过类别后注明林木良种的有效期限。

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新的林木良种证书由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编号不变。若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林木良种证书发放按联合申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八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60日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组织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九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十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或主要选育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对主任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五章 林木良种的编号和名称

 

第三十四  条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6部分组成。

(一)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渝。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通过审定,R代表通过认定。

(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认)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五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表示为X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三十六条  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引种驯化品种应当以原品种名申报(原品种名为外文的应以音译中文名申报)。

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及其他夸大性词语。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良种名称应当和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一致。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重庆市辖区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市林业局备案。

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引种者应当向市林业局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一)引种备案表,包括林木良种名称、良种编号、树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

(二)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四)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引种的林木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引种备案良种适生区域与拟引种地区是否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确定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由市林业局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二条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审定的林木品种繁殖材料已经灭失无法进行推广的;

(三)以欺骗、贿赂、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三条  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的申请。

拟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由秘书处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初审后,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市林业局发布撤销审(认)定公告。

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林木良种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依法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引种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格式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渝林造〔2013〕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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