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涉林任务工作措施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3〕32号)精神,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了有关涉林任务工作措施,经2023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于后,请结合实际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贯彻落实《重庆市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涉林任务工作措施
一、探索建立林草地使用激励制度
探索建立林草地使用激励制度,对社会资本参与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在符合功能定位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修复林草地的一定比例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一)适用范围:以社会资本为主,在确权商品林地、人工草地上实施符合林草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人工造林、石漠化防治、草地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且实施面积在1500亩以上具备集中连片示范效应的项目。
(二)项目准入: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林草专项规划,纳入渝府办发〔2023〕32号规定的市级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且社会投资主体已经依法流转并取得生态修复所涉及林地、草地的经营权。
(三)优惠条件:在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利用项目修复面积的3%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单个项目最多利用面积不超过100亩)。
(四)土地用途:上述生态产业开发用地在保证不改变原有地类、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等属性和促进原有森林植被持续向好的前提下,鼓励用于经济林产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林下种植业、林下养殖业、生态旅游业、森林康养业;其中需要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的,应按照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相关要求:上述生态产业开发用地规划设计、审核与主体生态修复项目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审核。
二、探索公益林区划和生态补偿政策
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建设的林地同等享受公益林区划和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并积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
(一)区划条件:凡社会资本通过租地方式全额投资新造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成林后,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无林权纠纷的,且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区划落界技术要求》(渝林办〔2018〕30号)中所规定的公益林区划生态区位条件,可以按公益林区划有关程序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附件)。
(二)区划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公益林区划和审核程序,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4号)程序申报和审核。
(三)申报材料:凡拟申报区划为公益林的,应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4号)提供申报材料。
(四)生态补偿:凡按上述条件和程序划定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
三、积极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
(一)试点目标:在2023—2025年试点期内,引导符合条件并有积极性的单位开展试点,形成1—3个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示范单位;到2025年,初步探索建立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为基础、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活力为导向、以促进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为根本宗旨的政策、技术、投入和保障体系,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林木采伐管理经验。
(二)试点政策:探索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受林种、林龄、采伐类型、采伐强度等因素限制,在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由森林经营主体自主决定采伐的林木采伐管理模式。
1.凡纳入自主采伐试点单位应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已有森林经营方案的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无森林经营方案的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要求编制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范围森林经营方案。
2.林种范围:凡人工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均可纳入自主采伐试点范围。
3.采伐年龄: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可自主决定主伐年龄。
4.采伐强度:凡纳入自主采伐试点范围的林木采伐,其采伐强度可按《重庆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规定采伐强度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具体强度等可在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作业设计中确定。
5.采伐许可:凡纳入自主采伐试点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可采取以同一个社连片多个小班颁发一个采伐许可证的方式,简化采伐许可程序。
6.限额管理:按自主采伐试点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林木采伐,其采伐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保障;试点采伐需使用限额,试点区县可调剂使用区县域的主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采伐等限额;若所需采伐限额区县仍不能满足需要时,也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全市不可预见性采伐定额。
(三)工作程序:凡拟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的区县,可按以下程序申报。
1.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的社会投资主体编制拟开展自主采伐试点所在区域的森林经营方案,并上报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的社会投资主体依据已审批森林经营方案,制定3年自主采伐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林业局审核。
3.市林业局根据区县上报资料,研究确定年度试点单位和试点规模,批复区县开展试点。
4.试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根据市林业局批复推动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制定年度自主采伐作业设计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5.采伐试点完成后,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和总结,并上报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