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已经市林业局2025年第1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执行林地分级管理规定。统筹管理使用我市林地定额,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和跨区县的事项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余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林草局、市政府有特别授权的,按照相关决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联动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推行“一张数据底图”规范管理、“一次现场查验”联合踏勘、“一次公示公告”一并告知、“一套申报材料”共享使用、“一个办件端口”统一进件、“一键自助查验”数字赋能、“一张税费清单”提前告知、“一个审批系统”并联审查;联动办理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审批实行“两统一”,土地复垦落实“三联合”。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涉密项目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矢量数据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国家林草资源管理平台。
第六条 市级重点项目中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其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可以参照国家重点项目有关规定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交通、水利渠系、油气管线、输电线路等线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按规定先行备案使用林地,待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在原使用林草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含经批准延期的),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事项,可同步申请,实行并联审批、整体推进。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不得占用国有林地,尽量不占公益林和天然林。确需占用林地且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求,简化流程、精简材料、便捷办理,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采矿项目在采矿许可总体占地范围内,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报时提供采矿滚动开发计划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表)应当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与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和开采计划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的文件中,应包含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有效期届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项目重新申请的用地红线、建设内容等应与原审批项目一致。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应当做好论证分析。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同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应在取得永久使用林地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等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除外。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经区县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应当由区县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审核责任,提高转报材料质量,防止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等情况。市林业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达到国家林草局审批权限、使用林地面积较大、跨区县等类型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审批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的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项目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实施,严禁“少批多占”或者擅自改变审批地点、范围及建设内容,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有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查处后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