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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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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林业局,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林业局2025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林业局
                             2025年6月13日

 

 

 

 

 

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及《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按面积控制采伐量

(一)人工商品林进行皆伐作业的可按面积控制采伐量,采伐蓄积量以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实际采伐蓄积量将超出批准许可蓄积量的,应及时核增采伐限额。

(二)实施按面积控制采伐量申请林木采伐的,可只提供采伐作业设计表,申请材料中应注明“以面积作为控制指标”,皆伐面积应按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二、实行按伐后郁闭度控制采伐量

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和择伐作业的,可根据林分实际情况,按伐后保留郁闭度控制林木采伐量,每次伐后郁闭度按《重庆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执行。

三、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

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需求自主决定主伐年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表)和相关采伐技术规程开展经营活动。

四、优化公益林天然林采伐管理

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许采取择伐、渐伐、小块皆伐等方式更新,采伐强度、伐后郁闭度等按《重庆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允许开展天然林近自然经营,对生态功能弱、退化的天然林进行一定强度的择伐。

五、建立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

各区县应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鼓励经营面积3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未超过3000亩的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表,并明确采伐量。经营主体按照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表)开展经营活动的,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及保障采伐限额。

六、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森林经营方案(表)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进行伐区调查与设计。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扩大为蓄积量不超过30立方米。

七、允许委托办证

采伐申请人应为林木权属所有者,也可书面授权委托办理采伐许可证。林地经转让、出租等导致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确定申请人,协议或合同应作为申请材料要件。

八、允许合并办证

采伐许可证办理原则上应以小班为单元,若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相邻小班,可合并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影响公共安全、市级及以上重大林业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采伐,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可在同一镇街的村或社范围内,跨小班进行合并办理。

九、推行多种办证方式

纸质采伐证办理,可通过“采伐管理系统”使用原统一制版证本打印,或通过“渝快办”直接打印办理。电子采伐证办理,由办证单位审核后将电子证照推送至申请人。

十、规范公共安全除险清患

电力、水利、交通等有关单位可对林区涉及相关公共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清理。

(一)有关单位经现状调查后需清理隐患林木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与林权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修枝、断梢等方式进行清理;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采取择伐、小块皆伐等方式进行清理,采伐后应及时更新补植适宜树种。涉及林木采伐的应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证。

(二)因紧急清除安全隐患或抢险等情况采伐林木的,有关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后30日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采伐林木有关情况,不需补办采伐手续。

(三)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建设前期安全论证,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十一、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一)五年编限期内,同一编限单位的分项采伐限额可调剂使用,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更新采伐限额或统筹使用同一编限单位的商品林采伐限额。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通过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可一次性下达五年采伐限额,具体规模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

十二、优化备用采伐限额使用

下列情况,其采伐限额可在区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统筹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市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

(一)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林木清理。

(二)影响电力、交通、水利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

(三)实施市级及以上重大林业项目。

十三、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情况

采伐林地保护空间内的灌木、竹林、胸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及林地保护空间以外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十四、加强采伐公示公开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乡镇公示栏或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采伐作业现场应公示采伐许可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五、加强采伐监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范围、面积、数量批准林木采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等行为。

(一)加强对国家储备林等重点林业项目林木采伐的监督,加强伐后更新管理,禁止将原乔木林、竹林转变为灌木林或采取乔木林矮化经营模式。

(二)督促指导采伐组织和个人落实采伐安全等主体责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

十六、其他特殊情况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等林木采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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