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林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现将《重庆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市级、区县、乡镇(街道)级财政资金选聘的,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各类林草资源管护的人员;
(二)利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定执行;
(三)区县、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管护任务的,按其协议执行。
第三条 护林员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责任体系,实行林长抓总,部门统筹,乡镇(街道)聘村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护林员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统筹管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选聘与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护林员的组织、培训、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条件的,可放宽至65周岁;
(三)有一定文化和沟通协调能力,在当地有一定群众基础;
(四)能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会使用简易巡护装备和信息化终端,通过简单培训能够使用“智慧林长”等应用。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乡镇(街道)发布选聘公告;
(二)应聘人员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乡镇(街道)审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聘用方与受聘人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报区县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除管护劳务协议,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搬迁等原因迁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履行管护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应将解聘的人员报区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管护职责和基本常识,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网格开展日常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发现和报告管护责任网格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情况,落实“135”工作机制,劝阻、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发现和报告管护责任网格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五)发现和报告管护责任网格内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等破坏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
(六)发现和报告管护责任网格内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和森林消防水箱、智能语音杆等林业基础设施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资源破坏等案件调查;
(八)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护林员工作要求:
(一)使用“智慧林长”应用开展巡护;
(二)日常巡护要求: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8天,每日巡护时长不低于2小时;每月全覆盖打卡点位不少于4次,且上、中、下旬各完成不少于1次。
防火紧要期(每年2月至4月、7月至9月)等重要时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每日巡护时长不低于2小时;每月全覆盖打卡点位不少于8次,且上、中、下旬各完成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护林员使用“智慧林长”应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原则上一个管护责任网格对应一名护林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具体划分管护责任网格,及时更新维护护林员信息。原则上主城都市区每个管护责任网格面积不少于500亩,渝东北三峡库区和渝东南武陵山区每个管护责任网格面积不少于2000亩。
管护责任网格内设置巡护线路、巡护点位。巡护线路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巡护点位不少于5个,以重点保护资源、防火检查站(卡)及设施、人畜活动频繁、火情、违规野外用火和林政案件易发多发点位及区域等为主。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按月、年度对护林员实施考核。月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管护劳务补助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励发放、续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以月考核的平均分值为评定标准,评定结果报区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月考核采用量化评分,分为基础项目(100分)和加分项目(20分),内容包括:
(一)基础项目(100分)
出勤情况(40分):有效巡护天数达到工作要求的,得24分,少1天扣3分;全覆盖打卡次数达到工作要求的,得16分,少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主要以“智慧林长”应用记录为考核依据。
管护情况(60分):管护责任网格内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发现、报告和采取处置措施的,每次扣5分;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的,每次扣3分;对野外违规用火或其他破坏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落实“135”工作机制的,每次扣1分;未完成上级交办的资源管护相关任务的,每次扣2分;未积极配合有关案件调查的,每次扣2分。
(二)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
积极主动履职,超额完成有效巡护天数的,每增加一天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及时发现报告林业有害生物或制止违规野外用火、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效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核实每起加2分;在协助案件调查中提供有效线索的,每次加2分。
第十七条 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月考核得分≥70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补助分为基础管护补助(占60%)和绩效补助(占40%)。
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基础管护补助、绩效补助;不合格的取消绩效补助,视情节扣减基础管护补助。
月考核扣发的绩效补助和基础管护补助作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奖励同一资金来源中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护林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