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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 疫情监测检测工作的通知》修订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21-09-16

为加强我市林业植物检疫鉴定管理,2020年我局下发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测工作的通知》(渝林生〔2020〕24号),现根据需要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测工作的通知》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3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寄地址:渝北区龙溪街道红叶路99号冠宏时代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电子邮箱:cqsfzjy@163.com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测工作的通知》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

疫情监测检测工作的通知修订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松材线虫病防控这场战役”工作部署,根据《森林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测

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测工作是摸清疫情家底和开展精准防治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近年来,一些区县存在枯死松树发现不及时,未及时取样鉴定确认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新发疫情发生面积大、病死松树多等情况,反映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检测不落实等问题。各区县要按照《森林法》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等规定,严格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工作,规范取样送检程序,切实提高疫情监测的时效性和检测鉴定的准确性。

二、认真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

(一)要压实监测责任。要明确乡镇(林场)主体责任,落实护林员对管护森林的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报告的法定职责,建立以护林员网格化监测报告管理为主和社会化服务专业详查为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健全监测报告考核评价制度。

(二)要全面摸清家底。要按照“监测全覆盖、普查无盲区”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要求,由护林员对辖区内所有松林资源开展每月日常监测和每年4月的春季普查、每年9月秋季专项普查工作,如实填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见附件1、2、3)。各区县森防站根据各乡镇(林场)报告和通过铁塔监控视频系统、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监测情况,及时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以林地变更小班为基础建立分乡镇(林场)等松材线虫病疫情小班台帐和 “林地一张图”。

三、加强疫情检测确认和发布工作

(一)申请市级检测机构条件。市级指定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测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外公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正常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3.具有2名以上经过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培训并取得松材线虫检测鉴定资格人员或2名具有植物病理学(分子植物病理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熟悉松材线虫检测工作人员。

4.具有专业的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测鉴定要求:20-40㎡的准备室和20-40㎡的检验鉴定室。

5.具备从事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工作所必需的松材线虫病形态学、分子检测相关设施设备,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23476-2009)、《松墨天牛携带松材线虫PCR检测技术规范》(LY_T2350-2014)、《松材线虫分子检测鉴定技术》(GB/T35342-2017)执行。

具备的专业检测主要设备:PCR自动化分子检测系统、电泳仪系统、显微成像系统、线虫快速分离器、高速冰冻离心机、恒温水浴锅、振荡培养箱、超低温冰箱、样品保存柜以及相应的除害处理系统等。

6.检测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测鉴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7.建立检测鉴定电子台账,做到检测过程可溯可查,并承担因检测结果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8.原则上由指定之日起5年为限,原则上暂定有效期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重新提出申请,由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组织查定后报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批准的市级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机构,见附件4)。

(二)加强区县检测能力建设。各区县要落实检测鉴定责任,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检测鉴定的专业人员须取得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资格,强化实验室建设,配置必要检测鉴定设施设备,着力提升检验检测水平。市森防站要加强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严格取样检测鉴定。松材线虫病取样是检测鉴定的基础和重要一环,取样对象、部位、方法、数量、样品保存与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常规形态与分子检测相结合的方式鉴定并做好记录(由检测鉴定机构填写,见附件5),松材线虫分离、培养、检测的具体方法可参照国家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 23476-2009)》和《松墨天牛携带松材线虫PCR检测技术规范》(LY_T 2350-2014)进行。在取样和检测鉴定各个环节,应及时清洁检测工具,防止水体和样品二次污染。样品检测完毕须严格封存,选择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间内进行销毁,全过程摄像并备查。

(四)新发疫情发布要求

疫区和非疫区均以林地变更调查的小班为单位进行调查取样检测,检测确认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应在5个工作日内详查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应以小班为单位或以实际发生面积统计,四旁松林以折算方式统计)、病死松树数量等信息并对病死松树精准定位,建立疫情小班死亡松树台账(见附件6)和绘制林地一张图,为科学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和5年攻坚行动提供依据。疫情发布须遵循以下要求:

1. 新发生疫区。由区县或市森防站组织取样,送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森防站复核确认备案后(由送样单位、检测机构、市森防站填写附件7),由我局上报市政府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发布疫情信息。

2.新发生疫点。由区县组织取样,由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森防站复核确认备案。由我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每年至少一次。

3.新发生疫点小班。由区县组织取样、初检或由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确认。

(五)规范疫情撤销程序。疫情防治实行限期拔除制度和动态管理。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且媒介昆虫诱捕检测均无松材线虫或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可认定为拔除。拟实现无疫情的疫区和疫点在当年年度除治任务完成后应监测枯死松树和松墨天牛发生情况。

1.枯死松树检测。由我局组织检测鉴定机构会同疫情区县、疫点乡镇(街道、林场、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在每年8月共同取样,由检测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报市森防站备案。

2.松墨天牛检测。由我局组织检测鉴定机构会同疫情区县、疫点乡镇(街道、林场、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在每年6月和8月分别采集一次松墨天牛成虫,由检测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报市森防站备案。

3.达到拔除标准的疫区由区县提出,我局组织查定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撤销疫区;需撤销的疫点由区县提出,经我局组织查定后,报请市政府备案后公布;需撤销的疫点小班由区县提出,由市森防站组织查定后核减疫情发生面积。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报告制度。要按照《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有关要求,实行应急周报、月报、春秋季普查报告、年报制度。春季普查在每年3-5月份,秋季普查在8-10月份进行,普查结果报告须于每年5月20日、10月10日前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我局(抄送市森防站)。

(二)健全检测档案。要建立全面、准确、规范的以林业小班为单位的动态检测档案,对枯死松树发生地点、取样数量、现场照片、检测结果、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实现无疫情情况、拔除疫点及疫点小班等材料要准确记录和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

(三)规范机构管理。检测鉴定机构对送检样品应“及时检测、应检尽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在承担指定检测鉴定机构期间,若违反法律法规、不按时出具鉴定报告2次以上、鉴定报告失实或其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将取消其检测鉴定资质以及检测鉴定人员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检测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松材线虫病日常监测月报表

2.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果统计表

3.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汇总统计表

4.重庆市已批准的市级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机构名单

5.松材线虫病鉴定结果统计表

6.松材线虫病发生小班台账

7.松材线虫病疫情复核确认单

8.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指定检测鉴定机构申请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9月18日

(浏览附件表格1-8请下载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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