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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贯彻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9-2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现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贯彻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重庆市林业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1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寄地址:渝北区龙新牌坊三路366号

电子邮箱:1591781053@qq.com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贯彻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的贯彻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等规定,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简化审批流程

(一)合并报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50号)第五条,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针对多个“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和乡村振兴等公益、民生、基础设施项目位于同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一个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报批。

(二)简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见附表1)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的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所有权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门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用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工作站、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火物资储备库、疫源疫病监测站(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林业部门批复的生态定位监测站;

2.原址维修或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基础设施,包括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

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

5.县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等非开发类、经营类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

(三)简化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申报材料。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的修筑下列设施,仅需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交《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见附表2)。

1.管理机构在原址维修和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设施、管护、科研监测设施;

2.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

3.原住居民在遵守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

4.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游客安全保障设施。

(四)优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

1.将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下放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允许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附表3),不再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五)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减证便民措施,逐步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覆盖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且繁育场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普通)事项实现申办条件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签署承诺书后,即可作出审批决定。

(六)重大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涉及多部门、多事项审批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等要件其它部门正在办理的,实行并联办理,我局先行受理并审查,在法定要件齐备后完成审核,节约办理时间。

(七)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节点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市级审批权限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使用林地,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办理整体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深化审批改革

(一)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推动涉林审批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在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权限内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让企业更便捷的领取相关证照。

(二)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企业和群众眼中完整的“一件事”为导向,加强处室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一件事”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遗产地、湿地公园、林地、湿地、草地的一项或几项的,集成办理所需提供的各类材料,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集成服务。

(三)推进“跨省通办”。探索推进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2事项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行政审批结果互认。

四、强化审批服务

(一)一次性告知。涉林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申报资料所需材料清单,清单未载明的,不得要求提供。

(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接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结合林业特点,建立林业行政许可负面清单,清理规范负面清单之外的隐形门,确保“非禁即入”。

(三)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拓宽“一网通办”事项,我局35项政务服务事项非涉密业务实现全程网办,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网审事项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批文。进一步提升“渝快办”平台林业事项运转速度,规范涉林事项与“渝快办”系统对接标准,提升涉林网办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

(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数据、动态信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整合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推行“一窗综办”,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升级改造林业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改进大厅窗口形象,推进大厅服务体系化、标准化,细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落实服务评价,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五)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等涉林行政事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免)征政策。

(六)加强政策公开、解读和培训。及时将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在市林业局网站发布,实时更新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有关政策解读材料及时向市政府网站推送,密切与市政府新闻办及相关媒体的协调对接。通过主动解释发声,传递权威信息,做到服务工作、高效便民,让企业及时知晓、全面享受林业优惠政策。认真组织从事政务服务的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批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将《意见》《条例》作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准确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深刻把握、学以致用,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能力。针对有关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开展林业政务服务事项知识解读与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七)规范林业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

附表1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附表2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

    附表3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备注:查看附表详情,请下载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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