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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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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细则》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重庆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渝林计〔2019〕35号)基础上制定了本《细则》,作为全市生态护林员管理依据。

二、《细则》的适用对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其中,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及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区县脱贫人口;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及原市级贫困区县脱贫人口。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15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生态护林员的定义、享受中央与市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工作协调机制、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使用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2条。明确各级林业、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及有关区县职责分工。其中,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补助区县年度资金分配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生态护林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用和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等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用(续用)、培训、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做好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根据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承包协议考核兑现意见。

第三章生态护林员选用管理,共5条。明确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原则、选聘条件和程序。包括4项基本条件和5个选用程序,明确承包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生态护林员死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后,应当按照承包协议予以解聘。

第四章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共1条。包括宣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管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护、报告等。

第五章附则,共2条。

政策原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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