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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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2〕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已经市林业局2022年第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

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及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区县脱贫人口。

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及原市级贫困区县脱贫人口。

第四条  建立由林业、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区县可结合实际,从市级补助资金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安排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补助区县实际情况、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按照因素法与平均法相结合的办法,会同市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补助区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用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组织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用管理实行区县负责制。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用和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等管理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区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用(续用)、培训、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及档案,及时更新入库和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承包管护协议开展业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做好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根据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承包协议考核兑现意见。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用管理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选用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选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脱贫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十条  选用程序:

(一)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用公告,明确选用资格条件、名额,选用程序、方式以及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脱贫人口通过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选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使用。经区县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承包管护协议。承包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承包管护协议应当明确承包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费支付、考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死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后,应当按照承包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用程序及时补选。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和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植物、古树名木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止并报告。对管护区内发生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和受伤以及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妥善处理和及时报告。

(三)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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