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穿越(跨越)或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明确“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道、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因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绕避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确实无法避让的,在不对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应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可适量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的非核心保护区域。确实无法避让核心保护区域的,可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无害化穿越或跨越。所有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开展选址论证或生态影响评价,经有权部门批准、手续齐全后方可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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